財政部關于規范珠寶首飾藝術品評估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財企[2007]141號
發布日期:03-23 瀏覽量:4365
國務院有關部委、有關直屬機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有關中央管理企業:
為了規范珠寶首飾藝術品評估行為,保證珠寶首飾藝術品評估質量,維護珠寶首飾藝術品評估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資產評估機構審批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22號)的有關規定,現就珠寶首飾藝術品評估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從事珠寶首飾藝術品評估業務的機構,應當取得財政部門頒發并在業務范圍中標明“珠寶首飾藝術品評估”的資產評估資格證書。
前款所稱珠寶首飾藝術品,是指珠寶玉石和貴金屬的原料、半成品,以及用珠寶玉石和貴金屬制成的佩戴飾品、工藝裝飾品和藝術收藏品。
二、資產評估機構從事珠寶首飾藝術品評估業務,應當具有從事珠寶首飾藝術品評估業務必需的專業設備,建立珠寶首飾藝術品評估項目質量控制制度。
三、從事珠寶首飾藝術品評估業務的資產評估機構和注冊資產評估師(珠寶)在執業過程中,應當遵守資產評估準則、規范和《珠寶首飾評估指導意見》(中評協「2003」1號),獨立、客觀、公正執業。
四、資產評估機構從事珠寶首飾藝術品評估業務,應當建立珠寶首飾藝術品評估報告復核制度,對出具的珠寶首飾藝術品評估報告,應當由具備注冊資產評估師(珠寶)資格的合伙人(股東)進行復核,由2名注冊資產評估師(珠寶)簽字。
五、涉及國有資產、上市公司、抵押擔保、公司設立等影響公眾利益和國家利益的珠寶首飾藝術品評估業務,鼓勵委托具有8名以上注冊資產評估師(珠寶)的資產評估機構進行評估。
六、中國資產評估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對珠寶首飾藝術品評估報告進行抽查,促進從事珠寶首飾藝術品評估業務的資產評估機構和注冊資產評估師(珠寶)規范執業。
七、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執行,執行中有何問題,請及時反映。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二〇〇七年七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