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產評估準則—珠寶首飾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規范注冊資產評估師(珠寶)執行珠寶首飾評估業務行為,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和資產評估各方當事人合法權益,根據《資產評估準則——基本準則》,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本準則所稱珠寶首飾,是指珠寶玉石和/或用于飾品制作的貴金屬的原料、半成品及其制成品。
第三條本準則所稱珠寶首飾評估,是指注冊資產評估師(珠寶)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和資產評估準則,在對珠寶首飾進行鑒定分級分析的基礎上,對珠寶首飾的價值進行分析、估算并發表專業意見的行為和過程。
第四條注冊資產評估師(珠寶)執行珠寶首飾評估業務,應當遵守本準則。
第五條注冊資產評估師(珠寶)執行與珠寶首飾價值估算相關的其他業務,可以參照本準則。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六條 從事珠寶首飾評估業務的資產評估機構,應當具有財政部門頒發并在業務范圍中標明“珠寶首飾藝術品評估”的資產評估資格證書。簽署珠寶首飾評估報告的人員應當具有中國注冊資產評估師(珠寶)證書。
第七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珠寶)執行珠寶首飾評估業務,應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資產評估基本準則以及有關珠寶首飾的國家標準,并考慮其他評估準則的相關規定。
第八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珠寶)執行珠寶首飾評估業務,應當具備相應的專業勝任能力。當缺乏執行某項特定業務所需的相關專業知識和經驗時,可以聘請相關專家協助工作,但是應當采取必要措施確信專家工作的合理性,并對專家的工作負責。
第九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珠寶)執行珠寶首飾評估業務,應當勤勉盡責,保持應有的職業謹慎,不得以預先設定的價值作為評估結論。
第三章 操作要求
第十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珠寶)執行珠寶首飾評估業務,應當明確評估對象、評估范圍、評估目的、評估基準日、價值類型和評估報告使用者。
第十一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珠寶)執行珠寶首飾評估業務,應當依據《資產評估準則——評估程序》,履行基本評估程序,結合珠寶首飾評估業務的具體情況,制定并實施適當的具體評估步驟。
第十二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珠寶)執行珠寶首飾評估業務,應當對珠寶首飾進行實物確認,明確珠寶首飾的存在狀態。
第十三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珠寶)執行珠寶首飾評估業務,應當關注評估對象的權屬,要求委托方或者相關當事方對珠寶首飾的權屬做出承諾。注冊資產評估師(珠寶)應當對珠寶首飾的權屬相關資料進行必要查驗。
第十四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珠寶)執行珠寶首飾評估業務,應當對珠寶首飾進行鑒定和品質分級。在對評估對象進行鑒定分級時,應當采用相應的國家標準及行業標準。如果沒有相應的國家及行業分級標準,可以采用國內外珠寶業通用的分級體系,并在評估報告中明確說明。
注冊資產評估師(珠寶)可以采用具有資質的珠寶質檢機構出具的鑒定分級結論,但是應當對其結論進行驗證。
第十五條注冊資產評估師(珠寶)執行珠寶首飾評估業務,應當知曉同一珠寶首飾在不同市場的價值可能存在差異,并根據評估對象的具體情況確定適當的市場級別。
第十六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珠寶)應當通過恰當的方式獲得珠寶首飾的市場信息及其他相關信息,并對其真實性、可靠性進行必要的判斷。
第十七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珠寶)應當根據評估對象的具體情況,合理選擇收集信息的內容。通常關注以下方面:
(一)評估對象的歷史、現狀及相關證明資料;
(二)評估對象以往的評估及交易情況;
(三)相同或者類似珠寶首飾的市場價格信息及交易情況;
(四)評估對象的市場供求關系、稀缺程度及市場前景等;
(五)可能影響珠寶首飾價值的宏觀經濟狀況;
(六)其他相關信息資料。
第十八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珠寶)執行珠寶首飾評估業務,應當考慮珠寶首飾的品質因素及其他因素對評估對象價值的影響,如來源(出處)、歷史、名人擁有、名師制作、品牌、稀缺程度等。
第十九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珠寶)執行珠寶首飾評估業務,可以根據評估目的和珠寶首飾具體情況合理確定評估假設,并披露其對評估結論的影響。
第四章 評估方法
第二十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珠寶)執行珠寶首飾評估業務,應當根據評估對象、價值類型、資料收集情況等相關條件,分析市場法、成本法和收益法三種資產評估基本方法的適用性,并恰當選擇評估方法。
第二十一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珠寶)使用市場法時,應當:
(一)明確是否存在公開、活躍的交易市場,是否能夠獲取足夠數量的可比銷售數據,以及數據的可靠性;
(二)收集評估對象以往的交易信息、相同或者類似珠寶首飾交易的市場信息;
(三)確定若干相同或者類似的珠寶首飾作為參照物,充分考慮其價值因素的可比性;
(四)根據評估對象的具體情況,確定可以作為評估依據的合適的交易市場;
(五)根據評估對象與參照物之間的區別,以及市場級別、市場交易條件等因素的差異,對相同或者類似珠寶首飾交易信息及相關資料進行分析調整。
第二十二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珠寶)使用成本法時,應當:
(一)分析被評估的珠寶首飾是否可以復制、可以再生產等因素,考慮成本法的適用性;
(二)合理確定重置成本的構成要素,明確珠寶首飾的重置成本包括材料成本、制作成本、相關稅費、合理利潤及其他費用;
(三)恰當選擇重置成本的類型,即復原重置成本和更新重置成本;
(四)合理確定實體性貶值、經濟性貶值和功能性貶值。
第二十三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珠寶)使用收益法時,應當:
(一)明確珠寶首飾較少采用收益法進行評估。收益法通常只適用于租賃、展覽等持續經營活動中,具有獨立獲利能力或者獲利能力可以量化的珠寶首飾的評估業務;
(二)合理確定收益期限,合理預測未來收益;
(三)合理確定折現率;
(四) 分析租約等法律文件內容對被評估對象價值可能具有的影響。
第二十四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珠寶)對同一珠寶首飾采用多種評估方法時,應當對所獲得的各種初步評估結論進行分析,形成合理的評估結論。
第五章 披露要求
第二十五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珠寶)執行珠寶首飾評估業務,應當在履行必要的評估程序后,根據《資產評估準則——評估報告》編制評估報告,在評估報告中充分披露必要信息,使評估報告使用者能夠合理理解評估結論。
第二十六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珠寶)在編制珠寶首飾評估報告時,應當反映珠寶首飾評估的特點。通常包括以下內容:
(一)對評估對象的恰當描述,包括珠寶首飾的客觀辨別特征和價值貢獻特征。應當根據評估對象的特點和評估業務的具體情況,確定需要描述的內容,并突出描述影響價值結論的關鍵性特征。
(二)珠寶首飾評估的價值類型及其定義。
(三)評估程序實施過程的描述,應當反映對珠寶首飾的實物調查、鑒定分級等過程。
(四)珠寶首飾是否存在質押及其他限制情況。
第二十七條 評估報告應當披露直接影響評估結論的假設條件或者限制條件,并說明其對價值的影響。
第二十八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珠寶)可以根據評估業務的性質,合理確定珠寶首飾評估報告的詳略程度。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本準則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